对公账户本是企业单位用于日常资金往来的账户,如今却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“新宠”。相较于个人账户,对公账户的资金流量更大,资金频繁流转也不易被监测到,开始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资金的“新法宝”。近日,临泽县检察院起诉一起因贷款使用对公账户刷流水诈骗案件,被告人刘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。
2023年底,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添加一陌生好友,对方谎称可以为其办理贷款,刘某根据对方要求先后将自己名下公司营业执照、开户许可证、身份证等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对方,后又根据对方要求将自己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寄给对方用于“刷流水”。经查,2024年1月2日至1月6日,被告人提供的对公账户被用于转移诈骗资金400余万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申请贷款请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,凡是以办理贷款要求提供对公账户及银行卡刷流水为由的,都是使用你的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收取、转移赃款。面对越来越多的电信诈骗和收卡陷阱,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,做好防范,更要防止因一时贪念掉以轻心,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