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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零工平台向外包团队发报酬460万元法定代表人和会计涉刑

时间:2024-09-14 14:50:07点击:

  胡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罪、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1、被告人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、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,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

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嵇某、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。

  伙同公司财务被告人胡某,在经营某某公司1期间,与某某公司2(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)签订《共享经济项目承揽协议》,由某某公司2以“灵活用工”方式向其公司的外包人员代发工资,并取得某某公司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价税合计共计人民币460余万元(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),税款共计26万余元。2022年11月25日,被告人李某、胡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,其中被告人李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(实为挂名法人)向民警谎称其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,被告人李某、胡某二人在供述中均隐瞒沈某的身份及行为。

  公诉机关以某某公司1营业执照复印件、共享经济项目承揽协议及补充协议、付款清单、银行交易凭证、发票清单、某某局1某某局2第二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、某某公司1提供的记账凭证、银行电子回执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、证人沈某的证言、被告人胡某的供述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、取保候审决定书、证人沈某、胡某的证言、聊天记录、账户交易明细、劳动合同、某某局3某某局4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、本院工作情况、户籍资料、营业执照等证据指控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及被告人胡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

 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,被告人李某不构成包庇罪。主要是被告人李某是涉案某某公司1的挂名法人,其对某某公司1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不清楚,其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,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,没有如实披露某某公司1的实际经营人,是因其认为相关税款已经补缴,其没有认识到公司实际经营人沈某可能构成犯罪,其主观上没有实施包庇罪的主观故意。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。

  ,并没有与某某公司1建立劳动关系;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的主要行为是向某某公司2催问发票是否开出及收到发票后找公司实际经营人沈某签字打款,其主观上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。某某公司1和某某公司2之间有真实的交易,双方签订了《共享经济项目承揽协议》;某某公司1不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,其向某某公司2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6%的税费,所付的款项未回流到某某公司1,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。经审理查明:

  2022年11月25日,被告人李某、胡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,其中被告人李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(实为挂名法人)向民警谎称其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经过。

  某某公司1主要做软件开发业务。2020年11月前后,某某公司1刚成立,公司对外接到的软件开发业务都要发包给公司以外的人员去做,某某公司1需要支付开发费用,但这部分费用某某公司1没有办法取得发票,其经人介绍认识了河南某某公司2的周*。周*向其介绍了灵活用工的模式。即某某公司1的外包人员下载某某公司2的一个APP,然后在实名认证写明是帮某某公司1服务的。之后,等外包人员完成开发软件任务后,由某某公司1将费用支付给某某公司2的,由某某公司2将费用结算给相关外包人员,某某公司2再将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某某公司1。相关软件外包人员都是某某公司1自己找的。某某公司2除了正常6%的应缴纳的税款外,另额外收取某某公司11.2%的服务费。某某公司2将上述费用和税款也一起开进发票的总金额中。

  4、被告人胡某的供述,证实其系某某公司1的财务人员,某某公司1和某某公司2签订了共享经济项目承揽协议,胡某将某某公司1需要向软件外包人员支付的费用的钱直接打款给某某公司2,再由某某公司2将相关软件外包人员支付费用,并向某某公司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;某某公司1向某某公司2支付7.2%的服务费。

  9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的,证实被告人李某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的其系某某公司1的挂名法人,其不参与某某公司1的任何经营活动,系根据某某公司1的实际经营负责人沈某的要求到公安机关将沈某告知李某某某公司1取得某某公司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过向公安机关做了虚假说明。胡某某某公司1的财务,钱是胡某付出去的,胡某对虚开发票的事情是清楚的。

  10、被告人胡某的供述,证实胡某担任某某公司1的财务,某某公司1有一些软件开发业务是外包给公司以外的个人的,开发完后,某某公司1需要支付费用,但相关开发的个人不能提供发票。为此,某某公司1和某某公司2签订了共享经济项目承揽协议,某某公司1需要向外包人员支付费用时,由某某公司1将相关费用支付给某某公司2,再由蓝*卡向相关外包人员支付费用,并向某某公司1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某某公司1向某某公司2支付7.2%的服务费。某某公司2是某某公司1的老板沈某自己找的,协议也是沈某自己签的。其负责和某某公司2的人员进行对接并支付费用收取发票。

 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、某某公司1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,让他人为某某公司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及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依法应予处罚。

 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的诉讼代表人否认某某公司1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本院认为,被告单位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之间并无真实软件代开发的业务关系,证人沈某的证言和被告人李某、胡某的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,证实某某公司1系因软件外包业务系外包给个人缺少进项发票,而联系某某公司2,由某某公司2向相关软件外包业务人员结算费用,代相关外包人员向某某公司1开具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
  [转载]涉税刑事判决书: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2015)丰刑初字第

  被告人邱某某、李某、吴某甲、陈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、被告人童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其他责任人员,让他人为自己所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,其中被告人邱某某、童某某共同虚开的税款计832...